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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权”比处罚更重要

2005-09-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备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三读之后,于8月28日终获通过。而此时,距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行已19年,离上一次修订也达11载之久。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非一项新法的制定,而仅仅是现行《条例》的又一次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之后,不少媒体津津乐道于处罚额度的提高和处罚方式

的增多,如公安机关询问的最长时限,由二读时草案规定12小时变成了24小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明,二读的规定是因为在条款中注重了对民意的汲取;三读的变更则主要是采纳了公安部门的修改意见。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款,则沿用了三读时的意见。虽然这些变化因应了社会的发展也合乎立法的旨趣。但别忘了,对警察管得严其实比对百姓罚得高更重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立法之基,那便是“限权”。

我们已经越来越多地认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共权力需要规范,而个体权利则需要尊重和保护。保护个体权利的首要前提便是规范公共权力。警察权又是公共权力中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也最让人所后怕的。因此,对警察权的控制和监督便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于“处罚”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警察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在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上,这绝非终点,而仅仅才是一个开始。 (《羊城晚报》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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