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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黄淑文索要津贴案胜诉

2005-09-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黄淑文1960年被授予黑龙江省财贸系统先进生产者称号。2004年初,黄得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己退休后应享受退休单位每月80元的劳模荣誉津贴,于是找宴宾饮食服务公司索要。这家公司以改制时已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支付。黄淑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为:宴宾饮食服务公司自1998年11月至2004年4月每月给付黄淑文

省级劳动模范退休津贴80元,66个月共5280元,并在此后,每月支付黄淑文80元。宴宾公司不服,将黄淑文告上法庭。

宴宾公司认为,公司是从黄淑文退休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已是私有。改制时黄淑文已退休,原国有公司已与黄淑文解除了劳动关系,且黄淑文的劳模身份未在省人事厅登记备案,故公司不承认黄淑文是省劳模,不予支付其荣誉津贴。

一审法院认定,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主张与黄淑文已解除劳动关系,无有效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法庭认为,由于宴宾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致使黄淑文的荣誉缺乏备案,黄淑文没有过错。法院判决:宴宾饮食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5600元;并自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黄淑文劳动模范退休荣誉津贴80元。(《工人日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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