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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集体索赔

2005-09-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1月3日凌晨,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官兵奔赴现场灭火。该大厦西北部突然整体坍塌,致使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5年4月1日,珠晖区法院对这起火灾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开发商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事故责任人也分别被判相

应刑罚。

2004年5月21日,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20名烈士的家属下发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表示烈士家属有权向火灾责任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于是,19名烈士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434万余元。2004年10月19日,法院受理此案,近日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41名原告称,根据勘查、鉴定,衡州大厦从设计、施工到使用、管理都存在违法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衡州大厦存在着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被告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也应承担直接责任。4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烈士家属们认为,楼房坍塌造成消防官兵牺牲,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使国家发放给消防烈士家属抚恤金,也不妨碍他们继续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新认为,烈士家属可以针对楼房坍塌造成消防官兵死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种民事诉讼请求的损害赔偿中不宜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伤害或者牺牲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但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具有建筑缺陷,并且是因为建筑缺陷造成坍塌,进而造成消防队员伤亡,如果这是造成消防官兵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烈士家属是可以请求直接原因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制日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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