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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应成为司法审查“禁区”

2005-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透露,违法、相互“打架”、缺乏透明度等问题的存在,正严重蚕食着红头文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目前,已有31个省级人民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记者:对政府发文的合法性,恐怕大多数人都不曾怀疑

过。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在中国,红头文件是政府管理非常重要的依据和手段。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发布红头文件,这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发布“红头文件”的行为。

但红头文件乱发布、发布过多问题严重。现在很多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的问题,根子就出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门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比如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达到牟取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等,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

记者:各级政府能够不顾法律随意发布红头文件,是不是因为缺乏有力监督?

马怀德:是的。一直以来,制定法律法规都有必要的程序和要求;但是对于红头文件的产生,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其理由是由于按照现行体制,我们已经存在一系列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如,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的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法院间接的诉讼监督等。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有的监督机制远远不够,并且没有落到实处,这也是现今红头文件违法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根源。

我们认为,红头文件理应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视线。因为相比之下,具体的行政行为毕竟只是针对个人,即使违法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可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广面性,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其后果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红头文件的诉讼,那么就难以从法律上来避免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侵害的延续,就会致使更多人遭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头文件不应成为法律审查的“禁区”。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也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解放日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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