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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房假卖欲逃债没门

2005-09-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五年前,冯女士与曾先生因生意往来发生借款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冯女士应偿付曾先生12万余元。后经法院执行,冯女士还掉了部分债务,但仍欠8万余元。时隔三年,冯女士因原有的承租房屋动迁,获得了上海浦东新区产权房一套。为逃避其余债务,冯女士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儿子。

房子“卖”掉了,所

谓的卖房款又称已赠予他人,冯女士名下再一次没有了可供还债的财产。眼看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曾先生重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冯女士的“卖”房行为。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判决撤销冯女士与儿子一家的房屋转让行为。冯女士母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母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女士儿子已付房款,其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冯女士在未归还大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名下的房屋,已构成“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违法行为,该行为有损于曾先生债权的实现。据此,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债权人曾先生,有权撤销冯女士母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放日报》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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