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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后“捡”走手机被追加抢劫罪

2005-09-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9岁的王军是四川省金堂县农民。今年7月,公安机关以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金堂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王军因昔日恋人熊某数月前提出与其分手而耿耿于怀。5月7日,王军发现熊某与男子曾某在一起,遂于当晚在熊某店内潜伏。次日凌晨2时左右,当熊某和送其回店的曾某进入店内时,王军手持菜刀冲出,向熊某和曾某

一阵乱砍。后经法医鉴定,曾某重伤,熊某轻伤。

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王军在行凶过程中,熊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报警,遭到王军追赶。熊某在奔跑时绊倒在地,手机也掉在地上。王军在砍伤熊某后,因害怕熊某继续打电话报警,将该手机“捡走”。

检察官认为,王军在砍伤熊某后,暴力威胁仍然存在,且此时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他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他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同时,亦构成了抢劫罪。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9月6日,金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检察日报》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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