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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作为量刑依据

2005-09-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接到一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随后,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QQ聊天相识,冯唐新在明知小丽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年9月8日晚,冯唐新以出差为由,将小丽约到某宾馆内,与

其发生了性关系。

虽然冯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案发时间已过去44天,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突破。此时,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突然翻供,不仅否认知道小丽的年龄,而且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

为此,办案刑警决定将侦查的重点放在获取“电子证据”上。在安徽巢湖、福建厦门等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办案刑警获得了冯唐新与小丽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53页,其中小丽说:“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一二年后才能领取居民身份证。”以及冯唐新实施强奸后向其他网友介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与刑警取得的一系列辅助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证实了虚拟的聊天记录与案情事实紧密关联,从而将犯罪嫌疑人冯唐新紧紧锁定。

日前,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 (《家庭周末报》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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