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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辞职判赔百万培训费

2005-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龙先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著名汽车公司,凭着自己出众的能力,很快就获得了远赴德国总厂培训的机会。出国前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去德国的员工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但双方劳动合同期需自培训之日起延长,包括培训时间一共是18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员工离职则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损失。但具体数额没有涉及。

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刚2年,龙先生突然提出辞职,这时离合同约定的18年服务期还差13年。对于龙先生的违约行为,汽车公司明确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龙先生对公司提出的高达109万的培训费赔偿难以接受,认为双方的赔偿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而公司提出,有关培训费的赔偿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如果有疑义,龙先生当初完全可以不签合同,公司也就不会送他出国培训了。至于100多万元培训费主要是包括了三年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这是由花在同去的几十名工程师身上的总金额均摊后计算出来的,并有德国总厂开具的经过公证及相关部门签字认证的发票确认。公司出巨资培训了员工,员工尚未发挥所学就要高飞,若没有相应的赔偿,公司的损失谁承担呢?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龙先生与公司签定的合同真实有效。龙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约定,理应赔偿培训费及相关费用。认定龙先生需按约定支付公司109万元培训费。 (《劳动报》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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