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胡某乘坐江苏省某外事旅游公司的大巴到南京办事,途中大巴停靠沪宁高速公路一服务区休息,车子重新上路后驾驶员因疏忽将他丢在了服务区,其放在座位上的包也遗失。由于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证件挂失及补办费和遗失的2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
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胡某共获得2100元的赔偿,而其声言丢失2万元现金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报》10.1李自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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