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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没有资格起诉的父母?

2005-10-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孩子不慎落井身亡

2005年6月27日,只有17个月大的翟妹华掉进了苏州市一口井中,被救上来以后已经停止呼吸,翟妹华的母亲当场昏倒在地。翟妹华的父亲叫翟德宝,母亲叫刘翠红,他们在苏州打工多年。出事的那天,刘翠红在厨房烧水的工夫,女儿就不见了。刘翠红急得到处寻找,却看见一口没有

井盖的井,她顿感大事不妙。

井就在他们隔壁的屋子里。据孩子父母推测,小妹华当时刚刚学会走路,肯定是大人在厨房烧水不到5分钟的时间里,她自己走到那个有井的房间,才掉了进去。夫妻俩告诉记者,17个月大的小妹华是在苏州出生的,原本还打算春节回安徽老家给她办户口,谁也没料到意外来得这么突然。房子是向别人租的,井也不是自己的,翟德宝夫妻只能匆匆将小妹华的尸体火化了。

为了避免触景生情,当天他们就搬了家,离开了让他们伤心的地方。20几天过去了,翟德宝友妇越想越不对劲儿,那口安在屋里的井,凭什么就要了孩子的命?17个月大的孩子是搬不动井上厚重的木板的,是谁打开了井盖呢?翟德宝认为,孩子出事完全是因为有人用了井水没有盖上木板,而用井水的只有房东家,所以对于孩子出事房东是有责任的。

但是对于翟德宝的话,房东矢口否认。房东说他们一直很少使用井水,也不动那口井。出事那天家里只有年迈的老父亲,他的父亲从来不去有井的房间。也就是说,那口井上的木板不是他们家人打开的。对于房东的话,翟德宝夫妇不认可,他们认为房东把井建在房子里,房门不关,井上的盖子也被打开了,房东就要负责任。但房东反驳说,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就是父母本身的责任。

得知房东的说法,翟德宝夫妻气愤不已。翟德宝夫妻决定把房东告上法庭,为小妹华的死讨个说法。

无法证明夫妻关系

2005年8月9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法院却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因为翟德宝和刘翠红没有正式的夫妻关系,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妹华的父母就是翟德宝和刘翠红。

法官说,翟德宝要想打这个官司必须要先证明自己与刘翠红是小妹华的父母,可是他和妻子的结婚证早就丢失了,户口簿上也没有妻子和孩子的名字,他更拿不出其他有法律效力的东西作为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翟德宝毫无办法。虽然当地横塘派出所开具了一份情况证明,上面证实小妹华是他们的孩子,但是虎丘区人民法院并不认可这份证明。

找到证明再次起诉

2005年8月,翟德宝曾经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撤诉后,翟德宝夫妻陷入前所未有的惶恐之中,他们不知道怎样才能让法院相信自己和亲骨肉之间的关系。还有什么能证明翟德宝夫妻与小妹华的关系呢?

由于小妹华出生在苏州,邻居们都能说出孩子的生日和出生地点,有人还吃过孩子的满月酒。孩子是在家里生的,所以没有正规的出生证明,但是孩子要定时打预防针,这个证明是有的。在医院里的存根上显示,刘翠红带着翟妹华打过17次预防针。

2005年8月底,翟德宝回到老家安徽,开具了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的证明,证明他与刘翠红是夫妻,并且生有一个女儿翟妹华。拿着这一纸证明,翟德宝夫妻再次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始了第二次诉讼。他觉得,不管这次的结果如何,至少他现在能证明自己是孩子的父亲了。

专家分析责任归属

针对此案,也许有人要问,这一男一女到底是不是死去孩子的父母,真的那么重要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说,从法律上来讲,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去主张法律上的权利,所以要成为法律上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就必须证明你是孩子的父母。本案当中就是缺少直接的证据。但是法院断案并不仅仅依赖直接证据,有关争议的事实也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去认定。间接证据还要靠一定的数量来支撑。

本案中的任何一个证据是不足以证明原告人就是小孩的父母,但是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基本上可以确定原告跟孩子之间具有父母跟子女之间的关系了。对于孩子的死,他们是有主张权利的。

此案也给人们提了个醒,类似户口登记包括结婚登记,我们平时可能意识不到它的重要性,但是一旦出现法律上的纠纷,这个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广大群众只有及时去做一些法律上的登记,出现了法律问题才能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福建法制报》9.20CCTV《今日说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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