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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案原告获赔

2005-10-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春香原系贵州省天柱县水电局职工,2001年1月后,该局停发了杨春香及原火电厂其他职工的工资。2002年7月5日,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春香向杨局长提到自己与丈夫10余年来因待遇不公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要求杨局长予以解决。

对此,

杨局长当时称:“你们的问题我管不了,你们找政府,找法院去……”随后,杨春香泣不成声,口吐白沫,当场瘫倒休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05年1月,死者丈夫舒德清向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委托遵义医学院附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春香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脑溢血是导致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春香生前与他人争吵是诱发脑溢血的因素。

日前,天柱县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新京报》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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