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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与敲诈

2005-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0月底,谢宝新在报上看到天津东站后广场的梦妙娱乐城的招聘广告,工作内容仅仅是陪人聊天,就前去应聘。面对前来应聘的谢宝新,负责这项工作的马强给他讲了公司的制度和管理方法,每个想要进梦妙娱乐城工作的人必须交纳600元的管理费。谁知道,干了一个多月,谢宝新一个客人也没有见到,梦妙娱乐城也没有给

谢宝新开一分钱工资。

原来,梦妙娱乐城招聘的工作人员是陪客人喝酒聊天唱歌,大多数是陪女性。工资都是靠挣小费,如果没有客人就没有钱赚。梦妙娱乐城收取10%的点名费,其余小费均归工作人员。谢宝新预付了600元管理费,又上了一个月班,却没有挣到钱,这让他无法忍受。

勾结同伙敲诈钱财

眼看着娱乐城的业务没有起色,谢宝新自己也耗不起了。他决定找马强要回当初所交的600元管理费,但马强却拒不退还。等了一个多月,没有见到任何成效,谢宝新这次找来自己的哥们柳少峰、黄国祥、于学刚,请他们帮忙要回自己的600元管理费。

2004年11月29日凌晨一点多,马强下班回家,和女友回到住处时,看到了等待已久的谢宝新等人。几番争吵下来,谢宝新出手打了马强并把马强拽上了汽车。谢宝新四人开车带着马强在一个鱼塘附近停下。在那里,双方开始讨价还价。为了摆脱困境,马强希望谢宝强放了自己,1000元、2000元……最后加到了5000元。就在双方僵持不下之时,天津市公安局巡警总队巡警发现了他们停在路边的汽车,被布遮挡的牌照引起了巡警的注意。

讨债不成反进监狱

防暴队解救了马强,也将谢宝新四人送上了法庭。2005年4月19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是不是敲诈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官认为,这个案子是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根据审判实践,以前的敲诈勒索多是利用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而引发犯罪,近两年敲诈勒索案件类型有所变化,现在被害人可能没有任何过错。

本案是一起被害人没有过错的犯罪,因为被害人本身是执行公司正常职责,被告人没赚到钱,跟被害人无关,钱也是交到公司,不是被害人自己收的,后来被告人找被害人要钱时,被害人没有权利退钱,他有收钱的权利,但退钱应该通过公司。谢宝新四人以此为借口索要5000元并以暴力相威胁,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宝新有期徒刑8个月,柳少锋有期徒刑8个月,黄国祥拘役6个月,于学刚拘役6个月。(《中国电视报》10.10央视《法治视界》栏目韩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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