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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咬受害人获赔凭录音

2005-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6月4日10点左右,北京张某在李某摊位前买凉席时,被其饲养的一只猫咬伤右脚腕。张某认为李某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猫,使其在公共场所咬人,理应赔偿,但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356.90元、交通费4元、误工费300元。

北京大兴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被告李某称,“这只猫不是

我家养的,是原告买凉席时踩断了正在地上睡觉的一只猫的猫腿,猫才咬的他,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当庭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据,内容是双方就赔偿问题的交涉。法庭上,面对电话录音中被告一口一个“我家的猫”之类的话,李某最终放弃了抵赖。

日前,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60.9元。 (《北京娱乐信报》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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