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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现象蔓延挑战法律空白

2005-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南京一个建筑工地的两名农民工被发现猝死在睡梦中,每天要高强度地工作十几个小时以及营养缺乏被认为是他们死亡的主要原因。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将“过劳死”看作是困扰知识分子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的现代病,农民工应该离它们很远。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

一味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现象提示人们,“过劳死”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的逐利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过劳死”是一种劳动灾害,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且与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有关。因此,“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比照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劳死”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应该享有相同的待遇。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直接规定,而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因此,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应该设立对发生“过劳死”现象单位的处罚标准,减少“过劳死”的发生。有学者认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并未涉及“过劳死”,但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因此,仍可将其看作是制订“过劳死”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中国劳动保障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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