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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协议该不该保护

2005-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施工冲突引出打赌话题

毛彦忠和杨照旗都是河南省安村人,2001年4月,有关部门对黄河大堤原阳段进行加固,杨照旗和毛彦忠合伙承包了一段标的一千多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他们各自拿了7万元合伙买了一辆推土机。后因账目纠纷,2004年2月就散了伙。当时,毛彦忠向杨照旗出具

了一份算账清单,并注明“从工程开始至今,所有帐(账)目已结清”。几天后,杨照旗和毛彦忠再次发生冲突,双方被传唤到派出所调解此事。

杨照旗从包里拿出一个账单拍在桌子上,质问:“毛彦忠,你给我的账是咋算的?咋给我少算了1万块钱?”毛彦忠拿起账单仔细一算,果然发现账目不平。问题出在哪里呢?毛彦忠发现在杨照旗的出资额一栏中, 79267.43 中的“9”,字好像有改动的痕迹,印象中自己原来写的数字应该是“1”。听到毛彦忠怀疑自己改了账单,杨照旗当场跳了起来,一气之下,两人打起了赌。

鉴定未果降低赌注

但是,究竟改动没有,在场的民警都无法做出判断。在场的派出所所长卢世杰想出了一个办法,建议他们对这个有争议的账单到上级权威部门去做笔迹鉴定。

当他们赶到新乡市国家安全局,杨照旗看到鉴定人员突然接了一个电话,之后还问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就起了疑心,怀疑毛彦忠找人做了手脚,就不愿意在这里鉴定了。回到家里以后,通过民警从中协商,双方把“赌注”由10万元降到5万元。

鉴定结论未被接受

2004年1月7日,杨照旗和毛彦忠在原阳县公安局达成了一份《协议书》,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杨照旗开支是79267.43元,毛彦忠当场付给杨照旗名誉损失费伍(五)万元。杨照旗开支是71267.43元,杨照旗当场付给毛彦忠现金伍(五)万元。随后,两人到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鉴定中心做鉴定。

三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书上面赫然写着:帐目记录第5行“79267.43元”中的阿拉伯数字“9”为一次性书写所形成,未作添笔修改。杨照旗狂喜不已,但毛彦忠却对这个鉴定结论有话要说。

毛彦忠对这家鉴定中心并没有什么异议,他怀疑做鉴定的人是否有能力、够水平做出准确的鉴定。所以,他不承认这个结论。

争议不休上公堂

春节过后,杨照旗一纸诉状将毛彦忠告到了原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毛彦忠按照协议约定赔偿5万元名誉损失费。

2004年3月24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就应该按协议的约定付给原告名誉损失费5万元。被告关于协议书无效、鉴定结论无效的辩解,不能令人信服,本院不予采信。

毛彦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5年6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以调解形式结案,毛彦忠一次性赔偿杨照旗1万元,其它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但毛彦忠一直未履行调解书内容,杨照旗到此案一审的原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执行。

“打赌”协议是否有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新民认为,既然再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实际上也就肯定了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赌博与打赌义近但有区别,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赌资并不是赌博意义上的赌资,只能理解为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款。 (《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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