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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全部产权的房屋能否“赠与”

2005-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某要求离婚已经2年有余,只因我不同意,他至今未达目的。为了打通我这个关口,他最近又提出了对我和孩子来说都更加优厚的交换条件:4岁的女儿随我生活。他将他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一套110平米赠与女儿。此房购于1999年,首付款13万元,贷款26万元,分15年还清。2000年11月开始还贷,要再等10年后方能还清全部贷款从

而获得全部产权。虽然李某承诺剩余的贷款也由他负责偿还,但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他有权利做出“赠与”决定吗?

 天晓

律师解答: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

你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按揭房,虽然目前因为尚未还清全部贷款从而未获得全部房产权,但只要按法律规定签订了赠与合同,其赠与行为就可以成立。当然,由于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你最好将李某赠与女儿房产的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中国妇女・法律帮助》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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