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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车遭司机杀害车主应否担责

2005-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8日晚,23岁的浙江大学女生吴晶晶搭乘勾海峰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而后,勾海峰将吴晶晶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窖井内。同时,勾海峰还将吴晶晶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移动电话、U盘、MP3和人民币300元据为己有。

此案发生后,杭州警方迅即侦破。

之后,吴晶晶父母以车主倪德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义务,侵害了女儿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对倪德华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其承担包括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高达66万元的民事赔偿。

今年4月27日,在行凶者勾海峰伏法的当天,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晶晶父母认为,勾海峰身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接载乘客是履行职务行为。从侵害发生的时间、场合、过程以及主体身份,勾海峰对吴晶晶生命的侵害,和其履行驾驶员的职务密不可分。而倪德华作为勾海峰的雇主,对勾有选任、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倪应当对勾海峰在劳动中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

杭州市中院一审认为,勾海峰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为雇主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所不及,超出了被告作为客运出租车辆经营者所应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因此,原告一审败诉。吴晶晶父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尽管浙江省高院还未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案件一直为各界特别是不少出租车车主所关注。 (《中国青年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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