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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奖品”不得欺诈

2005-10-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一家饭店为吸引客源,推出了就餐抽奖活动。根据活动规则,消费者在此就餐后,凭就餐发票即可参加“刮开奖”活动。在这家饭店就餐的唐女士,“幸运”地抽中了一等奖。奖品为“液晶彩电一台,价值5000元”。

兴高采烈地办理完中奖手续,唐女士第二天就去指定商店领取了一台电视机。唐女士索取发票

时发现:她领取的这台彩电,真实价格只有3800元。唐女士气愤地找到饭店讨说法。然而,商家对她不理不睬,几番交涉都没用。

前些天,刘先生在某商场购物时,也按商场的节日促销告示参与了抽奖,抽中了一台照相机。但这台相机存在不少毛病。商场却以该相机是奖品为由,拒不退换。

对此,上海律师蒋先桂认为:从法律上讲,商家承诺的任何有奖促销活动,都要以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商家必须赔偿消费者由此受到的损失。奖品价格虚高的现象是一种侵权行为,商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促销活动,如果奖品质量不合格,商家就得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奖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商家就得对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类似的“问题奖品”现象,并不鲜见。消费者在生活中,面对商家的各类有奖促销活动,还得要“较较真”。如果发现抽奖所得奖品与奖额承诺存有价差,应学会通过保留发票、资料取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放日报》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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