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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案件在抗诉刑罚已执行

2005-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19日晚,男青年晓钢参加同学宴会后,将醉酒的15岁女孩雯雯(化名)带到武汉市一家旅社,趁其熟睡之机对其进行奸淫。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晓钢有期徒刑六个月。7月25日,担任此案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以判决认定晓钢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及量刑畸轻为由,于当月

28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9月,审理这起抗诉案件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向武汉市检察院送达了阅卷通知。9月9日,武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讯晓钢,却被告知晓钢本人并未收到《刑事抗诉书》,且其已于7月20日被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而“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9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案一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日前,《回复函》称已按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此案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和整改。 (《检察日报》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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