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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甲醛超标不能出租

2005-10-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5月31日,外地来沪的陈小姐和梁小姐与陶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陶先生新购置的上海西苏州路某号一处商品房。签约后,陈小姐和梁小姐支付了3个月房租1.65万元及保证金1.1万元,陶先生将房屋(带家具)交付她俩使用。

但是,入住后不久,陈小姐和梁小姐即感到头昏心慌不舒适,遂分别于8月2日、8月

11日委托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房屋内空气及家具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出租房主卧室空气中游离甲醛含量达每立方米0.413毫克(技术要求为每立方米含量小于或等于0.08毫克),家具甲醛释放量为每升8.8毫克(技术要求为每升小于或等于1.5毫克)。

9月5日,陈小姐和梁小姐将陶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互为对等。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含量及家具中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均严重超标,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陶先生构成了违约行为。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先生退还原告陈小姐、梁小姐3个月的租金1.65万元,并支付检测费2200元。

出租房屋时不能急功近利,将刚刚装修完毕的房屋租给他人,可能使自己和他人都蒙受许多损失。(《人民法院报》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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