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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索赔遇法律瓶颈

2005-10-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4岁的梁宏贤,从2002年9月开始担任南宁郊区三塘镇那垌小学一年级班主任。梁宏贤从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以批改作业及检查身体为由,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

梁宏贤被捕后,为了得到赔偿,家长们一起到城里去找各个部门讨说法,但教育局、司法局、妇联,都找了个遍,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应。在

兴宁区司法局参与的一个学校与家长的协调会上,一位干部说 “你们把梁宏贤告到枪毙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你们还不是拿不到钱?”在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副主任在材料送达两个月后,在家长们的催促下才看了材料。看到精神赔偿请求是5万元,说:“你们想靠这个发财啊?”

四处碰壁之下,家长们辗转托人找到了律师张树国。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张树国代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人是不是“物质”?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质”?这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张树国认为,在现行法条修改之前,只有从对“物质”的定义着手突破。顺着这一思路,他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万元这个定价,张树国的理由是:处女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一旦遭到破坏,便是不可修复的,即使可以动手术修复这层膜,也无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复完整。而且这些受害者的家庭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摆脱现处的生活环境,这也意味着她们将难以对抗世俗的压力,永远生活在噩梦里。所以,这个“物质”要么无法定价,若真要赔,就应该是个“天价”。

今年早些时候在重庆发生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件中,12岁的被害人玲子提出了处女膜修补费用1万元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张树国说,他提出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抚慰。 (《南方都市报》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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