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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引起涉外劳动官司

2005-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12月15日,付女士与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签订《分包商服务合同》。约定该代表处派付女士去上海化学工业区巴斯夫项目任秘书,期限1年。2004年12月8日,付女士向公司申请从2005年1月起休产假,并要求按照劳动法支付合同期的工资。公司上海代表处回函付女士,双方合同至2004年12月31日自动终

止。

2005年4月底,付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柯瑞环境工程公司上海代表处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付女士与其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但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对付女士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不宜与外资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中国公民要去外资独资企业工作,往往是属于受中国对外服务公司的委派去工作,而劳动关系还是挂在本国对外服务公司处。中国公民不宜直接与外资机构签署用工合同。本案中,付女士自行与外资机构签署了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很难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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