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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乡村社会进入两种“灰色化”状态

2005-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两年,农业税取消了,乡村社会却出现了一个不好的苗头――“两种灰色化状态”。

一种是乡村社会治理行为灰色化: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直接依法管制,而是或明或暗地利用“社会强人”,或是经济强人或是地痞或是恶霸或是刑满释放人员等对百姓实行威逼利诱式、恐吓式、恐怖式的管制。例如:在企业改制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阻止上访、排斥异己等事情中,就在正规机构之外成立一个“灰色”的临时机构,雇佣一帮“强人”去处理问题。

一种是乡村社会经济行为灰色化 有些地方政府利用“社会强人”对百姓实行管制的同时,作为对“社会强人”的回报,默认他们强占公共资产、强力垄断市场、强行独买独卖自然资源等。“社会强人”为了可持续地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向官员行贿(或拉官员入股分红),另一方面在继续充当政府或部门管制乡村社会的“炮灰”的同时,不断争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之类的红顶子。据专家保守估计,在乡村社会来钱容易、效益可观的经济活动中,40%以上具有灰色性质,目前这个比例还在快速上升中。

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政治经济理念的主流化,中央对下面的问责力度明显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为了降低管制乡村社会的风险,将一些风险较高而又不得不干的事情转移给第三者,不直接面对风险,使自己有回旋的余地,这就自然出现了灰色机构及其灰色的行政行为。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搭车收费也随之消失了,尽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但县乡政府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了,而基层政府的事权并没有减少。管制灰色化可以减低管理成本,经济灰色化可以增加短期经济收益;管制灰色化促进经济灰色化,经济灰色化反过来又巩固管制灰色化。对这一现象,我们应提高警惕。(《社会科学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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