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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农民完整土地财产权

2005-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国改革论坛上,中国体改研究会课题组在“推进要素市场化”研究报告中指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不是在保护交易主体各自的权利,反而破坏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交易规则。

其中,有两个概念是违背法理原则的,一个是土地“征用”,另一个是失地“补偿”。如果国家确实出于“公共利

益的需要”实施征地行为,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城市政府将征用的农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意味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交易。既然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就必然涉及到两者之间的谈判,一个愿意出让,一个愿意受让,交易才能进行,其间根本不存在“征用”的含义。“征用”的概念出现在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中,只能意味着一种所有权对另一种所有权的强制性剥夺。失地“补偿”的概念也极为荒谬。既然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那么所有权的出让方就有权得到因土地改变用途而产生的级差收益,这根本不是什么“补偿”的概念。

报告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基础的现实障碍。其中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不同所有权的平等地位问题。农用地转成非农用地为什么非要变成国有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什么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二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问题。究竟是财产权还是使用权?为什么不能让农民直接拥有土地的占有、经营、收益、处置的权利?三是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问题。

报告认为,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亦即土地可以转租、抵押和自由买卖,不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政府急功近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当农民拥有了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才有可能真正具备法律上的财产主体地位,才有可能获得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客观基础。只有在这种涵义上,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才得以最终建立。(《中华工商时报》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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