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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也构成抢劫共犯

2005-1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1月16日晚,江苏省扬中市的张红斌、张正兵、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五人乘着夜深人静,开着面包车到泰兴市根思镇复兴村偷狗时,被失主翟某发现,张正兵猛地将翟某推倒在地,翟某起身冲到汽车前面,双脚站在保险杠上高喊“抓贼呀”。

张红斌恼羞成怒,猛地一脚踩住刹车。在强烈的惯性作用下,身体毫无支

撑的翟某失去平衡,从保险杠上摔下来,滚入了车底。张红斌急了眼,将同伙叫上车,咬着牙猛踩油门。张正兵见起步困难,主动跳下去推车。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等三人明知翟某就在车底,却对张红斌和张正兵的行为不加制止,坐视汽车从翟某身上碾过。翟某因伤重不治死亡。

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指出,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与张红斌、张正兵合谋盗窃,三人明知翟某被卷入车底,继续开车会导致翟某伤亡,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翟某死亡,属共同犯罪,应与主犯张红斌、张正兵在同一犯罪结果的基础上承担刑事责任。

10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主犯张红斌死刑;主犯张正兵有期徒刑15年。对碾死人“袖手旁观”的张万民、徐绍冬、陈卫国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制日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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