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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综合症犯罪不免责

2005-1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2岁的重庆市民高某和邻居曾某原本相处较好。9月3日下午,曾某和几个邻居在门前打小麻将,高某上前观战。高围在麻将桌旁说:×××不如从前了……

正在打麻将的曾某当即反唇相讥:再不好过也比你好过,不像你。

高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当即与曾某争吵起来。曾以为高要动粗,率先出手打了起来。高捡

起地下的砖块还击,因出手过重,曾的脾脏被打破。送往医院后,医生对其脾脏进行摘除。

法院对此案审理时,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高赔偿4.5万元。因曾的伤属于八级伤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肇事者高某判刑3年、缓刑3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的家属告诉法官,高在打人之前曾到医院检查过,医生诊断他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这也是引发打人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主审法官王新立称,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引发的犯罪行为才可以免责。高对自己的行为有识别能力,也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重庆晚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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