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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他人手机信息,赔偿

2005-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某系中央电视台编导。今年4月18日,赵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和小灵通遗失在车内,被随即乘坐该车的李某和邱某夫妻捡到拿走。随后,二人将手机内信息全部删除,将小灵通扔到垃圾桶内。

4月23日,警方找到二人,二人将严重受损的手机交给警方转给赵某。当日,经派出所调解,赵某与二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约

定由二人赔偿赵某手机、小灵通及所删信息造成的损失费共计5000元。事后,二人反悔。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小灵通和手机内信息与原告特殊的工作密切相关,具有特别的作用,二被告扔掉小灵通、删除手机内全部信息的行为,给原告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赔偿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被告应当自动履行协议。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二被告已上诉。(《北京青年报》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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