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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留强奸证据16岁女孩产女婴

2005-1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6岁的英子(化名)家住在贵州省贵定县定南乡。2004年5月,英子来到贵定县城一家邱姓的五金店打工。2005年1月16日,邱某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到贵阳去了,门面里只剩下英子和邱某某二人。“当天深夜两点左右,邱某某用钥匙将我睡觉的房间门打开,爬到我的床上,把我的衣裤都脱掉了……”英子说,她就这样被邱某某强暴了

。邱某某离开房间时,警告她不准把这事跟任何人讲,否则就杀了她。

后来,英子又来到了贵定县城叔叔认识的一家“清炖馆”打工。9月,“清炖馆”陈老板发现英子的脸上长起了斑痕,陈老板的爱人便将英子带到贵定县计生部门检查,化验结果是“英子怀孕了,并且很快就要生产”。

陈老板很快通知了英子的家人,下午,英子家人遂向贵定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报了案。

邱某某否认强奸了英子,但后来又表示这件事“可以私了”,并执笔写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写道:“经双方协商同意,英子在我家做工,一时苏糊(疏忽),发生关系,英子怀台(胎)之事,达成以下协议:一次性付给英子医疗费、生活营养费8000元,同时向英子家人道欠(歉),对不起,此事到止(此)为止,以后互不干涉”。

但是,英子家人觉得这份协议书不公平,予以拒绝。双方正不欢而散时,贵定县公安局两名民警赶到英子叔叔家,将邱某某带走。

由于报案时间太晚,英子又已经临近生产,在苦于事实证据缺乏的情况下,警方没有对邱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邱某某作完笔录后,就让其回家了,邱某某自己也称“英子的事与他无关”。

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强奸英子的人就是邱某某的情况下,英子和英子的家人做出了惊人的决定:为了将歹徒绳之以法,他们决定让孩子生下来。10月29日中午,英子在医院里产下一名女婴。贵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队长吴秀峰表示,待孩子满月后就做DNA亲子鉴定。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英子的悲剧绝非是她一个人造成的。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怎么会对这个年龄尚小、没有结婚的少女挺着大肚子而不闻不问呢?在怀孕期间,也可以做DNA检查,有关人员是否告知过英子这个道理?如果她知道有别的途径可以做DNA检查,她是否还会坚持生下这个孩子?

英子所期望的证据虽然取到了,但是英子身心所受的伤害也变本加厉了。试想,一个16岁的孩子,自己还没有成熟,又怎样抚养一个爱恨交织的婴儿?

司法办案都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原则没有错。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是呼吁更多一些“以人为本”,为当事人考虑得更细致一些,让受害者所受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中国妇女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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