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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提供新闻线索

2005-1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1日,廖某夫妇在成都某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张玻璃餐桌,后餐桌玻璃爆炸,遂向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某家具厂负责人朱某称,廖某夫妇在无任何根据的前提下,捏造事实,诋毁商家名誉,请求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令消费者廖某夫妇公开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廖某夫妇则称,家具厂送来的玻璃餐桌及餐椅无任何产品标识,餐桌玻璃突然爆炸是事实。消费者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接受记者采访并如实陈述,是公民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是正常舆论监督,消费者廖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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