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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也是交通事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

2005-11-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孙军是江苏省靖江市宁靖德国牧羊犬繁育中心的业主,去年10月6日他花5万元购买了一条纯种德国牧羊犬。今年6月14日,孙的雇员王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牧羊犬被韩先生驾驶的摩托车撞死。

6月16日,韩先生与孙军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确认韩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的摩托车于2004年9月9日在楚州

财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7万元。

7月8日,孙军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楚州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万元,判令被告韩先生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万元。

11月11日,靖江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军财产损失4.5万元。

靖江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产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江苏法制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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