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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买到的赃车该没收吗

2005-12-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陈进国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从事机械吊装工作。1999年9月,他花了40多万元从三明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购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当时这辆车各种证照一应俱全。然而,2003年5月,厦门市公安局却扣了这辆车,查明这是一辆赃车。陈进国对此很不解:“正规交易市场里怎么还会有赃车?”车管科表示,有些犯罪分子作假水平

很高,检验人员可能看不出来。

法院调查后得知:被告人在盗车得手后,请人为其制作了假发票、假合格证,并矬改了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后来利用这些假材料将该车在三明市挂了车牌,1999年9月,被告人将该车卖给了陈进国,非法获利40.53万元。

陈进国说:“当时买车的时候手续也都合法,我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然而,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赃车被判决归还失主。陈进国为此多方申诉,但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记者了解,像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不少由于不知情买到赃车的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福建律师刘华梅表示,这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的问题。失主和买主谁应该拥有赃物,仍然存在争议。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己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第四次审议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案件凸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方面的缺失。(《法制日报》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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