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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重视患者知情权

2005-1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美国在1914年最先提出了患者自己决定权这一概念:“所有具有健全精神状态的成年人,都有决定对自己身体作何处置的权利,医生如不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手术,则构成伤害罪,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今,尽管在具体法律规定上各国有所差异,但以患者知情权为核心的主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有决定能力的患

者在被告知有关自己病情、治疗的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在哪里治疗、选择治疗方案、拒绝治疗等。

为真正落实患者知情权,很多国家严格推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它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内容。知情,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向患者提供与患者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并帮助患者真正理解这些信息;同意,意味着治疗、检查须获得患者的准许,甚至在所有患者身上进行的医疗措施都须经患者同意。 (《北京青年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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