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标准并未约定。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1500元。之后每月工资为1800元。到了9月份,厂方却将我的工资调整到1400元。请问,厂方能否任意减少职工的工资?
律师解答:
厂方不能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才能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 (《福建法制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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