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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毒单位与装修公司赔偿

2005-12-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某仪器公司装修新的办公场所。厦门某装修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造价10万余元;一家公司负责提供安装木地板;一个体户供应屏风。

2004年元旦后,仪器公司员工洪女士在搬到新办公室上班后,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2004年2月开始,洪女士到医院就诊,发现身

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

2004年12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此后,洪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所在的单位及3家装修公司索赔近5万元,外加伤残补偿金。

今年12月初,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赔偿原告23万余元,包括3万元精神抚慰金。

通过此案必然会促进装修公司更加重视装修污染问题;本案也会触动一些企业更关注办公环境的安全问题。 (《人民法院报》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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