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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录像丢三落四新人获赔精神损失

2005-1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春,辽宁省锦州市的梅小姐与沈纪光所开办的形象设计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沈纪光为梅小姐5月举行的结婚庆典提供系列服务,包括结婚录像、制作DVD光盘,费用共3680元。其中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服务费为200元。

结婚当天,沈纪光如约委派摄影人员为梅小姐拍摄了结婚庆典的全过程。但在

后期制作时发现,录像里没有迎亲及婚礼入场的内容。梅小姐遂起诉沈纪光,要求沈纪光退还录像服务费2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锦州市古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摄制的录像中并没有迎亲和婚礼中的部分内容,显然被告未能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合同责任。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光盘制作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家庭周末报》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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