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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城乡藩篱离不开司法支撑

2005-1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农民工梁某在城里受伤致残,试图按城镇居民标准向对方索赔。而肇事一方,却以对方是农村户口为由,坚决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金额相差的数字,竟有6万多元人民币。日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扶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梁某残疾补偿金及误工费。

了这个判决,如果今后崇左市的农民工中再有人蒙受不幸,就能参照城镇居民标准,索取残疾补偿金和误工费了。

2004年5月1日之后,各地法院解决此类问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公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标准。

但是,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司法解释并没给出答案,只能靠各地法院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在负责此案二审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一审的扶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看来,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彰显法律精神的,就应该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农民工进城生活并融入了城市是既成事实,那么,就必须秉承实事求是之精神,以城镇居民“同城待遇”的标准,保障农民工们的正当权益。 (《新京报》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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