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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该不该减刑

2005-12-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该县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账上还有680万元节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中小学负债两千多万元。

2005年6月6日,新田县检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贿罪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万元,其中3.4万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万元。8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捐赠款到底能否抵扣受贿款?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自己都是被动接受。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万元,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还有2.15万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也应该从其受贿款总额中扣除。收受新田县电影公司、新田县卫生防疫站、新田县新华书店3个单位的钱属于红包礼金,不是受贿。另外,文建茂还辩称自己是在纪委“双规”前主动承认罪行的,应该认定他有自首情节。

新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建茂并非主动投案,且在第一次供述前,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文建茂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

先贪后捐能否减轻罪行?永州某律师事务所成律师认为,文建茂在进行所谓的捐赠、公务开支前,已经收受了他人的贿赂款,其受贿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就算他后来以私人钱财进行捐赠或公务开支,也不能以捐赠款来抵扣其受贿款,有谁能证明文建茂捐赠的那些钱就是他受贿得来的钱呢?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在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因而,不论行为人将受贿款用在何处,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只是受贿罪,凡是财产性犯罪,对赃款的使用去向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贪官们有扶贫帮困的积德行善之举,也不足以使他们的贪污行为得到宽容。否则,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法制日报》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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