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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退学遭遇法律尴尬

2005-12-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3月2日,郑州某大学大二学生董某,补考时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该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郑州某大学的吕某替好友王某补考被发现后,该大学勒令吕某、王某退学。董某、吕某遂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据悉,这两起案件学校均败诉。法

院认为,学校应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因一次错误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方面认为,该校考试工作条例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这种考试严重舞弊行为,“勒令退学”处分完全适当。为维护高校的公平和正气,学校必须对作弊行为加以严惩,否则今后对于校园内的考试作弊,学校将无法再以严惩来警示。

郑州市一位法官解释,在今年9月1日之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说,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不可以勒令退学 。但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而且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同时,《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也已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依照考试法草案,一些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考试法的出台,为高校惩治考试作弊又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法制日报》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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