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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谁来认定

2005-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韩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环卫处从事道路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与环卫处签订了一份《岗位责任书》。

2003年9月清晨,韩某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被一辆大货车剐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韩某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认定工伤的行政部门―――区人事局申请

认定工伤。

区人事局认为,区环卫处没有按区人事局要求的程序使用临时用工,并且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该申请不属于人事部门受理范围,作出答复不予受理。韩某不服即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人事局的答复。韩某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事局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此案经调解,以韩某撤诉而告终。但由此案引发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韩某是否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韩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属工伤。而且韩某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全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韩某的工伤认定应由哪个机关管理?劳动部门说:我们只对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人事部门说:我们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工。

由于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受理,韩某的工伤究竟应由哪个部门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但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时工的工伤认定办法至今未出台,导致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都不受理的难堪局面。

 《人民政协报》12.19孙兴周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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