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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比较宪法学新论》

2001-03-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张黎群 我有话说

赵树民的力作《比较宪法学新论》于千禧之年出版问世,可谓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件盛事。这部专著的作者,是一位己属耄耋年岁的老法学家、老共产党员。他为这部六十多万字的传世之作耗去十六年时光,勤学钻研,专心致志,倾注大量心血。
  
  我将这部书认真地通读了一遍,因为消化不够,领会粗浅,还难以作出比较全面、深刻、恰如其分的评价。我初步认为这部书的主要特色是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实事求是地进行宪法“比较”。有比较才有区别。作者凭藉着广博的古今知识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切实掌握和善于运用国内外有关法学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科学分析比较,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所以,它深刻地总结了国内外有关宪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勇敢地富于远见卓识地提出了有关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建议和措施。这无疑对于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这部书,自始至终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针,从实际出发提出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回顾我国建国以来五十多年的法制宪法建设史,我们曾经历过认识不足,乃至抵制执行的错误。新中国1954年制定了建国以来首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反映了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的意志。可惜未能认真而有力地贯彻执行。自从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起,政治运动一个接连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权大于法”,“官大于法”,《宪法》成了一纸空文,无从捍卫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作者就宪法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作了一则论述,他说:“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内核,法的科学性是法的根源。当法愈是能科学地反映那个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时,那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就愈充分,那个法也愈有助于那个统治阶级的巩固和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愈能体现其阶级性。……离开了科学性也就失去了阶级性。”
  
  在这部书中,作者用一章的篇幅,不惜笔墨地详尽论述“宪法意识”。他首先引证列宁关于宪法的著名定义:“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障在那里呢?在于人民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力量。”
  
  这就指出,保障宪法实施的力量,就在于“意识到”。什么叫“意识到”?就是在人民的脑子里确立宪法中写的自己的权利是神圣的,是不能受侵犯的。这又谓之曰“觉悟”。受了侵犯怎么办?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权利。如果人人都具有“宪法意识”,那就具有实现法制的思想力量了。
  
  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奉行人民权利高于一切的国家。可是,要把这个“高于一切”化为现实,实非易事。一定要树立较长时期的斗争思想。为什么呢?众所周知,中国有数千年的专制主义的传统,这注定人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的斗争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残酷的。
  
  首先,要切实地有力地预防干部变质,将手中的权力化为谋私工具。有的干部不再是人民的勤务员,而成了人民的老爷;由公仆变成了专制主式的人。这是为什么,原因何在?在这里,作者勇敢而明确地提出了同化和异化的问题。他指出这本来是哲学中一对常用的辩证概念,但是,长时间以来,理论家和执政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会异化,这显然是违背科学,违背规律的。苏联、东欧变色倒旗,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不会异化”论。
  
  其次,全党全民,大家都来主动加强“宪法意识”。由于缺乏“宪法意识”所带来的灾难,人们仍记忆犹新。“文革”中,刘少奇同志面对红卫兵的疯狂暴行说:“你们这样做,是违背宪法的。”这是莫大的悲剧,亲自主持在人代大会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国家主席竟然也得不到宪法的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在党的总纲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近年来,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有较大的加强。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民族的宪法意识的教育、培养、提高和训练,尚须作更大的努力。特别是要在全体党员、全体干部中强化宪法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勇敢地和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关系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
  
  这部书从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高度,提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贯彻执行问题。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那种“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不正常状况大有改善。由于大力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立法方面的成绩尤为喜人。但是,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必须认真解决。作者引用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假如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是十足的傻瓜”。提醒我们千万不要陷入“十足的傻瓜”的泥坑里。
  
  应当明确认识:法制建设是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全过程。“有法可依”只是法制建设的一半,后面这三句话,则是更重要的一半。后一过程兑现了,才是大功告成了。正因为如此,在这后一半过程中,涉及的人和事便更具体、更复杂、更尖锐、更突出。这表现为,一边要严格执法,惩恶扬善;一边要蒙混过关,破坏法纪。于是,围绕利害关系,什么“关系网”呀,“保护层”呀,“人情风”呀,都会登台表现,不一而足,形成了在执法过程中的干扰与反干扰的斗争。这个斗争将是长期的、激烈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必然性。
  
  如此看来,我们面临的问题非常尖锐,要建成法治国家,就要坚决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这样做,所谓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作者在书中提出党的问题,他要求:“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工程建设和执法工程建设应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相联系”。
  
  这个命题完全对。我们党一定要坚定不移地领导法制建设,一定要切实端正党风,调动起各方面力量,严肃党纪,认真执法。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必追究,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党的建设来领导和推动法制建设,那我们将无往不胜,我们就能彻底赢得群众。
  
  这部书中就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同发扬党内民主的关系,也作了深刻的阐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列入了宪法,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是我们的总目标之一。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是新体制和旧体制的革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调动全民的革命精神来完成这一伟大使命自然是我们的应有课题。没有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切都将落空。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也是我们党的生命力的源泉。我们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来考察民主问题,就会认识到,削弱或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就有使无产阶级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变质的危险。
  
  那么,用什么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顺利实施呢?根本的一条就是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由此可知,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法制的前提,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是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有机联系着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就在于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党员勇于发表意见:积极批评违反党章、破坏党纪的言行;广泛地、真实地反映人民的疾苦和要求。根据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加以分析、取舍、综合、提炼,从而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反映给立法部门。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必须彻底消灭家长制作风。“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作者在书中也提出了相应措施。
  
  人民当家作主,选出自己信得过的德才兼备的代表组成国家机关,来替人民和国家办事。这里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使其不会中途变色,腐败起来。
  
  为什么必须对权力加以监督?权力具有二重性:一重是,使权力切实代表人民利益;另一重是,权力为个人、少数人垄断。权力滥用,广大人民无有效的途径加以监督,就会阻碍社会发展,甚至产生社会混乱,人民遭殃。目前,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必须引起重视吗。
  
  监督权力,应一物降一物,以权制权。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必须有另一种权力作后盾。作者在《比较宪法学新论》中的第六编中,专门论述了宪法监督,提出要把监督宪法实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在人大之下应设立一个相应的得力机关,设立相应的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审查立法前和立法后的各种法规、法律、条例、规章是否执行,有无违法现象等等。此外,作者还谈到要有监督法和监督程序法。
  
  赵树民同志以近八十高龄充满对国家法制建设的热忱,写出一部巨著,实在是“烈士暮年,壮心未已”。我希望还有后续部队继续前进,还有高龄学人挺力而出,让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益臻完美。
  
  (《比较宪法新论》赵树民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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