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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

2001-12-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龚群 我有话说

“道德底线”一词在最近一段时期里被人们反复谈到,学人们感到这是一个针对道德时弊的一个恰到好处的说法。那么,什么是“道德底线”呢?有人认为现在人讲良心的少了,因此“良心”是道德底线,有人说现在搞市场经济,商业中的欺诈行为实在太普遍了,因此,“诚实”或“诚信”应是个人道德底线,或者说社会底线伦理。然而,当学者们所说的“底线”一再被人们所突破时,人们又在谈论可能要再次下调“底线”了,这次下调的幅度可能很大,据说是“不杀人”才是底线。也就是说,如果不杀人,可能什么都可以了。而杀人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恐怖主义分子以人肉炸弹炸毁美国世贸大厦、炸损五角大楼,因此而挑起了战争。然而,从战争状态到人的道德生存状态,又有着何等大的距离!难道一个社会只要能够和平的生存,就可以容忍一切非道德的行为吗?
  
  类似于不偷盗、不奸淫、不杀人这类道德戒律,作为一种个人道德底线或社会的底线伦理,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从来没有真正普遍实行过。只有奉行这种戒律的宗教团体以及其真正的教徒才有可能做到。实际上,人们不违犯道德戒律,原因有三:一、法的强制;二、宗教的威严;三、道德的觉悟。法的强制可以很严厉,但如果众人都是如此,不道德的状态成了法不能责斥的众人状态,法的威力也就没有了。并且,如在这样的众人状态下,所谓道德的觉悟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时,如果没有一种拯救人心的宗教,社会道德状态的好转也就只有靠社会行为的自然博弈了即:人们在多次上当受骗深受其害之后,某种欺骗行径可能就不那么有市场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道德阵痛可能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来自我消解。
  
  因此,不在于提出什么样的底线伦理,而在于有没有一个人们能够奉行道德的社会机制。同时,我认为,类似于传统的道德戒律这样的底线伦理观念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它的功能已经完结,一种新型的底线伦理观念——相互承认和相互尊重的观念已经出现,并且它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它扎根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我在《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生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已经提出,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是建构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最高要求。而且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这一伦理的最基本要求,在当代中国的道德生活中已经具备。现代市场经济是建构在追求特殊利益的主体的经济行为上的运作模式。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有着自我利益追求的自主主体之间的相互人格尊重,是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的日常性交易活动,如果没有人格互尊的伦理,就不能进行。商品的交易是在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活动。但是,绝对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并不想使他人以等价来获取利益,而是要否定他人,即以杀害或要挟对方,征服、威逼对方来夺取利益,或者以欺诈手段来骗取对方钱财。等价交换只是在对对方人格或主体的尊重的前提下,把对方看作是与自己有着同样主体性、同样人格的人时才能够进行的交易。这是一个伦理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从商品交易、经济交往而实现的伦理世界的视野出发就会发现,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封闭性的伦理世界向血缘集团之外扩展,恰是在于经济交往的扩展。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之外的人都是敌人,而在开始意识到交易比掠夺和争斗更为有利时,才出现了和平。血缘集团外的人的权利才得到承认,超血缘的伦理世界才开始出现。等价交换原理就是对追求自我利益的功利心的一个限定性的伦理规定。有了这样一个原理,交易双方才不致于在相互斗争中两败俱伤而达到均衡与互利。无疑,等价交换原理的出现有着人类理性的前提条件,恰是在理性的作用下,人类走向正义与伦理合理性;而等价交换原理的出现对于人类伦理世界的进展无疑又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伦理体现的是对对方主体人的承认与尊重。等价交换原理就是这样一个伦理理念。现代市场是一个经济生活全面以等价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交易过程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伦理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普遍性主体的活动结果,它排除了那种计划体制下的自上而下的长官意志对于经济活动的支配性作用。交互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发形成的市场制度是追求私利的经济人所达成的某种妥协或自我约束,从而形成的公正的秩序。然而,秩序公正或者说制度公正,说到底就是以等价交换原理为核心的秩序制度与公正。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交互主体所决定的。原始社会的单个性的交易伦理和封建社会中局部性交易伦理在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现代经济的全面性以及无所不在的影响力,这种伦理的秩序、理性的秩序就是民族国家的国民的秩序,或者说,它成为国民生活的伦理秩序中的一个基本层面,因而与现代国家法的秩序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现代经济生活不仅要求交互主体性的互尊伦理,而且要求国家法的保障。而在没有交互主体性伦理的地方,也就没有这种经济,现代民法出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于这种交互主体性伦理起着保护的作用。
  
  相互尊重与相互承认——这一交互主体的伦理不仅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正在显示出它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真正确立。主体多元和主体的普遍性,改变了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等级服从关系。普遍主体的出现,带来了经济生活的契约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契约化。我们知道,经济契约订立的前提就是相互意志独立的主体,在尊重对方意愿的前提下的具有法权债务性质的约定。因此,契约本身就是交互主体互尊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契约观念已经进入现代经济的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全部领域,我国经济制度的现代化,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经济秩序的全面契约化。
  
  同时,经济生活的契约化形成的契约观念,已经从经济领域溢出而成为契约社会观念。所谓契约社会观念是指:一、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契约来概括,契约起着构造社会的作用;二、以契约的观念重新审视社会利益关系,以契约作为社会秩序与规则建构的原则。近代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封建社会过渡到近现代社会,就是为商品和市场经济的兴起所带动的。而在社会观念上,就是从中世纪的身份观念转换到现代的契约观念。以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观念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实际上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关系起着消解传统的身份关系、建构新的社会秩序的作用。那么,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我国的契约观念是否已经从经济领域流转出来,而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我们看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经从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化,个人开始依据契约来订立自己的身份(如用工合同、单位聘用制等)。而政治契约的观念,我们早已有之。毛泽东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同意或者说权力的转让是政治契约的核心观念。法律代表公意,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法律规范下的关系。从政治程序来看,政府各级首脑为民选产生,其去留为选民所决定,因此,政府行为体现为契约化的行为。而不论是哪一种契约化行为,其实质性的内涵就是对对方的尊重,对方为一独立自主的主体,如人民不是政府的臣民而是有着自身权利的公民。
  
  梅因曾认为,契约化的程度是一个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成分多少的标志。就这个观念而论,我们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经济生活的契约化和社会生活的契约化的趋向日渐明显,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伦理正在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伦理。但是,我们又要看到,我国的社会契约化的发育是一个极为艰难的过程,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伦理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心目中还相当淡薄。社会契约化与互尊伦理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双向运动。当我们在任何一个生活领域、任何一个社会层次有了最基本的,对人作为主体人格人的承认意识,我们才可说,这个社会有了最基本的道德。做到如康德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目的王国),是社会的理想态,而从最低层次的相互承认到最高层的相互尊重,其间必然经过一个社会契约化的过程。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
  
  (《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生活》,龚群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1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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