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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韦希特著《死因》

2001-12-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潘小松 我有话说

韦希特(CYRIL WECHT)是美国有名的法医兼律师,在匹兹堡开业并住在匹兹堡。他根据自己经办的案子所写的《死因》(CAUSE OF DEATH)由企鹅出版公司下属的DUTTON于1993年出版。虽不标榜如何畅销,但因书中涉及肯尼迪遇刺,歌星“猫王”死因等新闻“头版头条”的案件,读者还是很多的。作者(虽然另署了两个人的名字,但从叙述语气可以看出,这本书仍是韦希特的著作)是以经办案子法医的身份来写这本书的,因此笔到细节处往往引人入胜。比如:肯尼迪到底中了几发子弹?凶手到底有几个?拿获的凶手怎么就遇上“为肯尼迪伸张正义”的枪弹?联邦调查局和美国政府其他部门多大程度上卷入刺杀行为?肯尼迪尸体解剖后脑子究竟是如何失踪的?现在何处?当然,《死因》不止涉及历史重大案件,也包括美国社会普通中产阶级的“命案”,甚至还包括奶牛场主(美国人眼里的乡下人)的“命案”。这些案件有发生在大城市里的,有发生在小镇上,甚至有发生在农场上的。提到这些对美国读者没有什么意义,但对中国读者而言,就有个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和认识问题。我自己在阅读翻译这本书时就做了些美国佬所谓的“家庭作业”,从美国和中国的法学专家那里学到不少关于美国司法制度的知识。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的关系,美国的检查官制度,美国的诉讼程序等。汤维健先生将之称为美国的“法律文化”(《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我看未尝不可。
  
  “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法律机构和法律裁决的制作者——诸如法官,律师,检查官以及司法程序的各种知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和期望的总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律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组成。联邦法律虽然高于州的法律,但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州的法律事务。“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何家弘主编《当代美国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2月)美国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美国的联邦法院分为三级:地区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另外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关法院等。每个州也都设有最高法院或称终审法院。大州有三到四级法院,小州则只有两级。“美国的检查官是一个奇特的现象。在任何其他国家里,没有一个官员像美国的检查官那样行使着一半是司法,一半是政治的那种特殊的混合的权力。美国的检查官是根据宪法或法令委任的政府在刑事诉讼中的代表,但又要直接对选举他的当地选民们负责。”(黄也平主编《今日美国全书》,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1月版)美国的检查官大都工作在“几乎不存在犯罪的农村或小城镇”,县一级检查官办事处规模不大,官员还兼职。我想,这大概是《死因》的作者经常挖苦地方检查官和验尸官经验不足的原因吧。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不是本文的篇幅允许展开说的,好在读者近年有机会接触不少美国电影电视,《死因》里对案子审理前后的事也有细节描述,兹不赘。这里我只想提一下体现美国司法“公众性”的陪审团制度。“所谓陪审团制度,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法庭审判,并对案件做出判决的制度。”(见黄也平主编书)。一般所谓“小陪审团”由6-12人组成。陪审团的组成要能代表社区民意,强调机会均等。比如黑人球星辛普森杀白人妻子案审理时,“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较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检方则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过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由此可窥一斑。
  
  美国人马丁·梅耶曾写过一本书叫《美国律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了胡显耀的中文译本),1967年在美国出版。里面的数字虽然陈旧些,但其对美国律师业的描述还是详尽的,读来并不感觉过时。我尤其喜欢作者开头的两段引文,并想以之结束本文:约翰·戴维斯说:“我们(指律师)能够解决问题,缓解压力,纠正错误;通过我们的努力,人们才得以享受平静的生活。”梅伯恩勋爵说:“我所见过的律师都具有相似的‘风格’:难打交道,冷漠、疑心重重,喜好挖苦和冷嘲热讽,据说他们熟稔人性最丑恶的一面,精通世间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交易,他们对尔虞我诈司空见惯,以至于无法相信任何人。”有了这些“钥匙”,大概读《死因》会感觉投入些。这本书明年底将由译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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