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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到法律

2002-04-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徐友渔 我有话说

在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社会与人》名著译丛中,范伯格的《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有一个吸引人的书名,但内容在初读之下却显得枯燥、沉闷、繁琐,这是为什么,是书写得不好,还是我们的阅读口味与习惯有问题﹖
  
  “自由”、“权利”、“社会正义”等字眼,都是熠熠生辉的,使人心潮澎湃、热血沸腾。但历史令人丧气地表明,人们对上述概念的理解有极大的歧异,更有甚者,不少践踏正义、侵犯权利、剥夺自由的行径,也是假借它们的名义做出的。因此,概念上的、认识上的混乱需要澄清;当这些抽象概念要在生活实践中落实时,人们需要法官一样的裁决,而不是哲学家天马行空式的泛泛议论。这本书的功力和优点正在于此,它的视角是法律,它的方法是分析,它告诉读者,“自由”等概念可能产生多少种理解,经过澄清之后哪一种或哪几种是站得住脚的;哪些不过是对理想的表达,哪些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切实保障。
  
  只喜欢终极性和形而上学思考的人肯定对这套路数不感兴趣,但它管用。试比较一下长期习惯的说法吧,黑格尔有句名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照这么说,把一个无辜的人投入监狱,让他摆脱尘世生活的羁绊,悟出若干真理,倒是使他获得了自由。可见,对“自由”、“权利”、“正义”等等的思考,应该有一个从哲学到法学的过渡,或精确界定其含义。
  
  作者并不只是显示分析的技巧,而是借这种技巧解决一些重大的学理问题。比如,著名思想史家、自由主义大师伯林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种概念:肯定的自由和否定的自由(又译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作者认为二者其实是相通的:“一旦我们承认,也可能存在着内在的和消极的约束,就无需再去谈论两种有区别的自由,因为其中的一种与约束毫无关系……因此,如果没有任何东西阻止我去做X,则我可以自由地去做X;相反,如果我可以自由地去做X,那么就没有东西阻止我去做X。‘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和‘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就是这样逻辑地联系着。不可能单独存在某种特殊的‘肯定的’自为的自由,但同时又不是某种‘摆脱的自由’。”(第15页)作者在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要懂得它和判别它,必须清楚他的分析和论证,这就需要了解他对于约束的分类与得出的四种配对类型?“内在积极约束”、“外在消极约束”等?。
  
  又如,作者指出,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把生存权和人的其他权利相并列提出来,让人觉得它是一类特别的权利。而作者认为,承认人人都有生存权并没有说出这些权利是什么,最好还是将它们理解为有关理想的指令。现在人们常常争论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允许安乐死、堕胎等等,赞成或反对的答案都与生存权相容。因此,它只是对于立法愿望发出的一种有关理想的指令,而并没有包含特定的内容,使审判者或立法者对错综复杂的边缘性问题作出明确的判断(第102~103页)。
  
  我认为,本书作者的上述观点和其他观点并不一定正确,但其法律的视角和分析的方法是应当学习和运用的。如果我们要提出不同的看法,也应该以相同的思路,针对其论据进行。说话云山雾罩,阐述不着边际的习惯,应当尽快根除。
  
  (《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美]J.范伯格著,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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