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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的来由

2002-06-10 09:32:00 来源:博览群书 赵世瑜 我有话说

阅读吴思的《潜规则》一书时,脑子里立刻就想起了清朝人的两句感慨之言。
  
  一是陆陇其愤愤然说的:“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例”是指常规,“吏”是指胥吏,“利”当然是指物质利益。为了办事方便,下面往往要给上面好处,时间长了形成规矩,于是这笔好处也就称为“常例”。这个术语至少把“例”和“利”联系起来了。“例”不是成文法,“援例“就是按既定方针办,里边的好大一部分都属于潜规则。
  
  二是韩振有准确剖析的:“天下之事谁为政?二显、二隐。……何谓隐?曰:内掌曹郎之事,以代六部出治者,胥吏也;外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是皆上佐天子以治民事,而其迹不见者也。”隐和潜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即都不是公开的、一目了然的。不仅规则,而且人也分隐性和显性,官员是公开出面的,但他们的行为方式是胥吏和幕僚们帮忙制订的,所以不仅有潜规则,还有幕后的决策者,有制订潜规则的人。
  
  《潜规则》一书主要讲的是官场上的事情,其实“中国历史上的真实游戏”多得很,并不限于官场,而且错综纷繁。比如在战场上,“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大约就是不成文的规定,讲点仁义的遵守它,不讲仁义的照样把来使推出帐外斩首祭旗。官方正式颁布的制度、规则林林总总,但也许其中的法律最能说明问题。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通常被称为成文法,但法律条文的增删和修订永远需要与时俱进,因为形势的变化之快往往出人意表,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地点发生的特别事情往往无法用成文的东西去套用,所以在清朝除了《大清律》以外,还有《大清律集解附例》,把一个个判决基本符合原则、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附在后面,万一官员在下面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循例”办理。
  
  其实法制国家也有法制国家的麻烦。文件出台得再快也赶不上形势变化得快,所以美国的“修正案”总是层出不穷。古代中国不是法制国家,而且比较讲究“祖宗之法不可变”,官员不愿意冒违背祖制的风险,于是处理一些前所未遇的事情时主要根据成例。但成例完全是个案,越积累越多(其实成文的文件也已多得受不了,即所谓的案牍),靠读圣贤书上来的官员很难迅速熟悉。特别是到了地方,许多当地的事情盘根错节,复杂异常,等官员调查研究完了(基本相当于今天我们完成一个基金项目的时间),差不多就到了任期。因此这个实际的决策权、至少是决策建议权,就落在了世代继承的胥吏手中,所谓“官无常任而吏有常任”,“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条原则,叫“以不变应万变”,结果就是制度不能轻易改,它基本上是刚性的,遇到困难解决不了,就需要创造具有弹性的“潜规则”,否则就办不成事。吴思的书中涉及到官场贿赂背后的一个制度原因,那就是明清官员的工资太低。后来雍正皇帝搞了个“养廉银”,不管起了多大作用,好歹是做了一点制度上的变革。一般来说做制度变革的很少,因此即使是好官要想做点好事,也要按“潜规则”办事,否则给百姓做点好事的愿望也实现不了。正史里面记载官场“潜规则”时总是采取批判、贬斥的态度,那虽然不错,却有些片面;如果读读张居正等等政治家的文集或者日记,就会生出些个同情理解之心。这里绝非为那些潜规则黑幕开脱,而是说那些显规则出了毛病或极不完善,又不知道或不愿意去改造,才造就出、至少是无法杜绝潜规则的存在。
  
  像文章开始时那两段引文暗示的,胥吏是罪恶渊薮,吴思的书也说官员的堕落是他们的教唆。表面上看的确不假,可往深里一琢磨,胥吏也颇冤枉。按说在偌大一个国家机器里,文书工作和实际的操作是极其必要的设置,但是他们不仅工资低得可怜,而且几乎没有在官僚阶梯上攀升的可能,你让他有何幸福前途可言?制度或者显规则不给他们活路!农民被政府的苛捐杂税逼得活不下去,揭竿而起,从外部动摇那不合理的制度,我们不仅同情而且赞成;胥吏被制度逼得活不下去,利用手中职权,从内部侵蚀那不合理的制度,我们却把他们当作不合理制度的替罪羊。
  
  读官僚写的史书多了,也容易被那里藏的绳子牵着走。
  
  吴思这部书让我多想了许多东西。潜规则是怎么来的?它是显规则缺陷的弥补者。书里讲的多数例子都是权钱交易好办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等事?因为靠显规则办不了,或者很难办。像书里写的老百姓批化肥、安电话这类事,不是不正当的事,但走正路办不了,只好花钱。这是什么毛病?把问题推到资源短缺那里是不负责任的话,还是制度的问题,因为必须有能够协调某种状态的制度。我花点钱,把事儿办了,虽然冤枉,但也比没办好。也有许多是办坏事,比如买放犯人、少交赋税等等,那是法制不健全,同时缺乏道德建设的结果,制度里留下了许多空子给坏人钻。
  
  这个意思其实在吴思的书里也有了:“一个变质的政府,一个剥削性越来越强、服务性越来越弱的政府,自然也需要变质的官员。”如果要我补充一下,那就是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如果不是把好人逼死,逼反,就是把好人变坏。潜规则就是后者创造出来的。
  
  此外,往大里说,在官场外,在社会上,也有许多潜规则。其实也就是相对于成文规定来说是“潜”而已,在实际生活中比法律条文还名正言顺,还冠冕堂皇。比如民间的习惯法,那就是约定俗成的东西,虽然与官方的规定不相符合,甚至截然对立,但却是公开奉行,根本用不着偷偷摸摸,私下交易,算不算“潜规则”呢?梁治平、黄宗智都研究民间习惯法,不仅是历史上,就是在现实社会,好些案子也不能按照成文法规定的那么判决,法庭上要考虑具体的情境、人们长期接受的规则。这时候使官府觉得为难,从理性角度他应该按条文办事,但那样的话大家都不能接受,所以得按老百姓的习惯走。你也可以说这里有文化的劣根性,但也有我们的制度太理性化、缺乏实际操作功能的问题。
  
  权钱交易是件坏事,但那是送礼这个民间习俗的一个不好的表现。人类学家写了不少关于礼物的研究(比如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使我们知道了礼物的社会功能。礼物是需要回报的,同时也是回报的形式,有的回报是物质的,也有的回报是精神的、情感的。在一个社会里,人们需要沟通,需要互相帮助,需要某种东西作为联络和加强感情交流的纽带,男孩送女孩99朵玫瑰是希望她和他“拍拖”或者嫁给他。因此礼物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送礼行为是一种民俗。但这些东西都没有写在文件上,因此都是潜规则,如果显规则或者制度比较完善,礼物就还是礼物,而不会变为贿赂。
  
  吴思的书的确可以拉开许多人的话匣子,虽然他讲的这些事许多历史学家都讲过,但后者却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原因在于后者往往把历史与现实不知不觉地分离开来,使在现实生活中蹉跎的人们无法提起兴趣。我其实还有许多话想说,但最好还是留下两句话之后打住:潜规则是个很大、很大的东西,它不完全是个坏东西,坏东西只是它的一部分;与此相应,显规则(或者“明说的”规则)不见得都是好东西,并不只是说了不做或者不被当真的问题。我真诚期望吴思钩稽史料之后,再写本关于历史上的显规则的书,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多地知道那些不好的潜规则为什么存在、或者潜规则被坏人利用并改造为坏东西的原因所在。
  
  (《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吴思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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