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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山河谁料得 艰难兄弟自相亲

2004-02-07 16:07:00 来源:博览群书 雷 颐  我有话说

1911年,梁启超曾到被日本已经占领十六七年的台湾作半月游,舟次夜泊马关,曾访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之春帆楼,感慨万千,写下“明知此是伤心地

,亦到维舟首重回。十七年中多少事,春帆楼下晚涛哀”之句。在台期间,梁氏深受身处异族统治下的台湾名士敬重,其间他与台湾友人诗酒唱和,写下不少感怀祖国山河破碎、手足分离之作,深叹“破碎山河谁料得,艰难兄弟自相亲”。不过,梁氏此行目的并非专为伤时感怀做“故国”之思,而主要是想对日本统治下的台湾做一理性的全面考察。他在给上海《国风报》同人的信中说“吾兹游本欲察台湾行政之足为吾法者,而记述之以告国人”,然而经过半月考察,认为虽然其中的改币制、兴水利、公共卫生管理建设等不少方面“多有独到之处”,国人应当虚心效仿而不能“违心以诋之”,但总体而言,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令他“大失望也”。

从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日本侵台,到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光复重回祖国怀抱,整整半个世纪。对这半个世纪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做认真细致的清理研究,确具学术和现实意义。商务印书馆近日出版的黄静嘉先生所著《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便是这方面填补空白的力作。作者将梁任公当年“春帆楼下晚涛哀”易一字为“春帆楼下晚涛急”作为书名,以示承续当年梁氏之志。

年已八旬的黄先生早年毕业于东吴法学院,后获美国富布赖特奖学金留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现为台岛著名律师并在一些著名大学任兼职教授。特别有意义的是,作者在抗日战争中曾投笔从戎,1945年参加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接收工作,以后一直生活在宝岛台湾。这种经历,使作者对此问题既有深厚的学力,又有丰厚的感性体验。从参加“接收”时起,黄先生就有心对此问题做深入研究,注意访求搜寻有关资料,并不断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一直为学界所重。因此,本书可说是黄先生有关研究之“集大成”,是他愈半个世纪之心血结晶,所以功力格外深厚。

从十六世纪起,西欧逐渐成为了现代世界体系的中心,出现了列强争霸的局面,并开始向海外殖民扩张,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早期的殖民扩张中处于领导地位。稍后,荷兰、英国、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加入了殖民的行列,特别是英、法两国更是“后来居上”。在亚洲,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走向富强,亦开始积极向外扩张殖民。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中国政府被迫割让台湾,这样日本也成为殖民国家中的一员。

台湾是日本第一个殖民地,其时日本自身还不能说是羽翼已丰,英、美、法、俄、荷五国在日本还享有领事裁判权(直到1899年即日本据台第四年才告废),应该说它当时并无足够的“资本”(资金乃至能力)去经营殖民地。日本的殖民是“资本随着国旗前进”,而不像英、法等老牌殖民主义是“国旗跟着资本走”,正因如此,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更加残酷、严苛,这是其殖民统治的重要特点。

在一般关于现代殖民统治的讨论中,大体分为从属主义(Subjection)、同化主义(Assimilation)与自治主义(Autonomy)三类。“从属主义系指在殖民地统治上,对于殖民地自体利益的否定,一切悉基于殖民‘母’国之利益,殖民地与殖民地人民不过其统治权力支配的客体。因此不承认殖民地人民之参政权,所谓法制只是由统治者依其本身需要的制定”。“同化主义系以对殖民地人民施行法制、风俗、习惯以至语文之同化,在法律及政治上则赋予殖民地人民与其殖民母国人相同的自由、权利与地位,因此,殖民地人民并得产生代表参与殖民‘母’国之议会。自治主义则为尊重殖民地人民之固有法制、风俗、习惯、语文等,尊重殖民地人民之政治权利与自由意志,在立法上,殖民地人民可以产生自己的议会,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法制。”(第318页)作者的详尽分析,表明日本在台湾实行的是“从属性的同化主义”,即竭尽全力“同化”台湾居民,使之在方方面面都尽快割断与祖国千丝万缕的联系、忘却与自己祖国的认同而达到“皇民化”;但是,台湾人民却又不能享有与日本本土“皇民”同样的权利。事实上,日本的军国主义统治使其本国国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其他宪政国家本就少得可怜,因此台湾民众的待遇则更等而下之。

作者认为,从1895年到1921年是“殖民统治前期”。这一时期的殖民统治制度为“敉平”各种反抗,实行武官总督制,总督须具有海陆军大中将之资格,并兼任台湾军司令官,在立法上采取以总督律令立法为原则。所谓律令,为由总督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就此,据殖民地统治者宣称,此系基于台湾殖民地统治之特殊需要,故以律令之特别立法为统治上之基准法源。”(第2页)律令立法的基调就是在民事上承认旧有习惯,刑事法方面上采取严刑峻罚的威压及应报主义,造成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施行高压殖民统治。在作者的分析框架中,这一时期又细分为“第一期”和“第二期”两个阶段。第一期(1895~1914)是其殖民统治“奠基期”,也被认为是台湾殖民地被“驯化”时期。第二期(1914~1921)是所谓“调整转型”期,此时殖民者在政治上已面临调整的压力,所以不得不采取若干怀柔性政策,其中重要的是删除了台湾总督须为海陆军大中将的资格限制,首任文官总督于1919年10月上任,为“律令立法”转变为“敕令立法”做了准备。

从1922年到1945年台湾光复,为“殖民地统治后期”。这一时期又细分为“第三期”和“第四期”两个阶段。“第三期”(1922~1931)的特点是一方面以虚伪的形式上的地方自治来显示其较为“柔性政策”,另一方面仍以治安警察法、治安维持法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第四期”(1931~1945)的特点是为日本处于准战争及战争体制下,日本统治者使台湾战争基地化或要塞化达十四年之久,“其基地化及要塞化,则突显台湾之殖民地之属性,具有强烈的军事根据地的性质”(第15页)。此一时期的殖民统治从原来的武官总督改为文官总督,“律令立法”原则改为“敕令立法”原则。敕令立法与律令立法的区别在于“律令立法”为总督之行政立法,而“敕令立法”虽由天皇名义发布,但为日本中央政府(内阁)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故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敕令立法所标榜的“内地延长主义”,即日本本土法制之延长施行于台湾。这种“内地延长”主义是否如有些人现在所说,标志着台湾民众(被殖民者称为“本岛人”)与日本本土人民(被称为“内地人”)享有同样的平等的权利呢?对此问题,黄先生的分析格外细致深刻。

作者指出,日本旧宪法系采立宪主义原则,立宪主义原则一般归纳为:法治主义、代议制度、责任政治和权力分立四点。在法治主义方面,台湾的司法制度并非完全独立,而且在立法方面殖民地无权选举议员以参与议会立法之权的行使,而台湾的立法权实际是在总督手中。在代议制方面,日本议会的代表性仅及于本土,而台湾及其他殖民地中既无独立的议会,而日本的议会也不能依选举产生其代表。在责任政治方面,由于殖民地无代表参与议会,所以追问政府责任可能性之前提就不存在,“而殖民地总督享有广大之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其不对殖民地人民负责尤不待言。”(第72页)在分权制衡方面,如前所述,行政、立法、司法大权实际都集中在总督手中,根本没有分权一说。而且台湾总督的专制并不以法制的规范为其界限,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非法律”或“超法律”的,“而此专制政治之绝对性与彻底性,正是台湾殖民地统治制度之基本特质”。(第317页)作者以许多案例表明,对于涉及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及基本权利地位之事项,日本殖民统治者表现了极为坚执顽强的抗拒。所以,从人民应享有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方面说,日本统治者并未将台湾人民视为“内地延长”的“本土人”。

殖民统治前期的民事法制,由于为了维持社会安定,无法短期内全部更张,只能承认以“旧惯”为基调。但日本统治者承认“旧惯”,当然也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如在1923年以前,日本统治者以承认、尊重“旧惯”为理由,禁止“本岛人”组成现代化的公司,其目的是为了束缚殖民地人民经济活动的自由,抑制殖民地人民民族资本的发展。而1923年以后之所以对“本岛人”施行日本“内地”的商法,允许其组织现代化的公司,盖因此时“日本产业资本之独占既已建立,并已获得对‘土著民’(指本岛人)资金之控制,其对‘土著民’经济活动自由之法的约束,已可开放解禁。”(第137页)在宗教方面,殖民统治前期因其根基未稳,所以对台湾本土宗教采取不干涉甚至放任的态度。但其统治后期便开始对台湾本土宗教进行“整理”“净化”,以行政权力推行日本国教“神道教”,如1934年台湾总督府曾发令要求确立每一街庄(乡镇)各建一所神社的方针,将神社置于地方教化的中心,同时促使各家供奉神宫大麻。这种宗教政策,明显是为配合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的需要,对殖民地人民进行思想控制,培养死心塌地的“皇民”(但又无日本本土“皇民”所享有的权利)。

总之,作者以深入细致的法理和案例分析表明,这一时期殖民地统治者所标榜的“内地延长主义”、“内台共婚”及徒具虚名的“地方自治”,企图使殖民地人民产生将可逐步获得与日本本土人民平等待遇的印象,以缓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但是纵在其以敕令‘施行’其本国法之范围,遇有对殖民地人民基本权利承认其地位之规定,均在排除之列;而刑事法制仍继续适用律令立法,并维持其威压、民族歧视主义之法制。”殖民地人民的基本地位并未因此有实质上的改善,相反,“由所谓‘内地’延长主义,以及所代表的同化主义(从属的同化主义)的强化,毋宁显示了殖民地统治者采取了更‘深文周纳’的殖民政策,殖民地人民所受到的政治压迫与凌虐,也未因进入新的时期而有实质上的改善。”(第12页)而“皇民化”运动,正是这种“同化”主义合乎逻辑的发展和实质。

(《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黄静嘉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版,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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