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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自然有没有权利?

2005-04-1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在人对于自然和动物的所有行为中,是不是每一种都是正义的?答案似乎也是明显的―――在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中,都有禁止虐待宠物、严禁捕杀野生动物特别是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规定。但一提到自然和动物的权利,许多人便觉得不可理喻,认为动物和自然不是有意识的价值主体,怎么可能有权利呢?如果有权利,谁又来替

自然和动物行使这种权利呢?在人类自己的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并行的,那么动物和自然又怎么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实际上,在这里操作性和伦理学学理并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怎样的理念可以被当今的社会实践所接受。在过去人类的历史中,人的权利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生活实践中产生的。比如人的财产权是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以后才得到巩固的,奴隶的自由权也只有在奴隶制消亡以后才渐次得到确立的。在现代人的法律制度中,人的权利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天然权利,比如生命、自由、平等等,这部分权利构成了人的伦理价值。另一部分是契约权利,比如参政权、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这部分权利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相耦合,比如服兵役、交税、遵纪守法等等。当然任何个人的权利要得到保障都必须接受一个基本交换条件,那就是不得侵犯别人的相应的权利,否则就应得到惩罚。那么,既然天赋人权并非构成社会契约的必要条件,而是一种关于人的理念。那么这一理念为什么不可以进一步推广到自然和其他动物界,从而使得这一天赋权利的观念在人类以外也得以实行呢?从操作性来说,一个流浪汉的生存权如果受到侵犯,可以由政府行使公诉,一个植物人的权利可以由监护人代理,那么动物和自然的权利又有什么不可以做类似操作呢?

古希腊著名诗人西蒙尼得说:“正义就是欠债还钱!”如果我们审视一下四周,在现代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又有谁还在欠债不还的呢?回答很简单:就是人类自己。因为自从人类偷食了伊甸园里智慧树上的禁果―――摆脱动物本能的束缚,变成一种有智力的高等动物后,就无时无刻不在对生态和自然环境欠下债务。人类从自然界索取了太多超过他所应该所得的东西,而成了自然界的一个实实在在的异化者和破坏者。因此即使为了伸张正义,我们也应该立法保护自然和动物的权利,使得至少以下的动物和自然权利得以保护:诸如物种和星球的生存权、自然的非劣性改变权、动物的生态环境拥有权等等。

一些反对“敬畏自然”的人们常常把自然看作博弈的对手,以为对自然战胜得越多自己的得分就越多。在他们眼里,讨论自然和动物权利不仅是反人类的表现,而且代表了少数环保利益团体的伪善和少数有闲阶级的奢侈。他们常常把以人为本挂在嘴上,但他们的做法,就像一个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利他为何物的无知小孩一样,是很难为人类赢得较好的生态环境的。反过来一个不懂得尊重自然权利和价值的人又如何能尊重人类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呢?

尼采在《道德的谱系》一书中认为,良心来源于欠债必还的法律传统,那么,当今在科学技术对自然的改变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当人类正对自然和其他动物欠下越来越多的债务时,难道我们就不该对自然心存一点敬畏和尊重,有一些心灵的自我谴责和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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