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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中找回“国家”

2008-01-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丁国强 我有话说

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技艺的衡量和琢磨上,如果法理学主动从现代政治问题领域中退出,就势必会大大限制法理学的思维空间,使得法理学成为概念游戏的囚徒。

这样一来,法理学的处境便变得十分尴尬,在法学学科内部,它与部门法学科研究相隔膜;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它又与政治学、经济学不搭界,成为无人理睬的“他者”。失去了对现实问题审视、批判与解释的能力,法理学就会变得脆弱无力。强世功的《立法者的法理学》,把法理学的视野扩展到政治、宪政领域,着力创造为构建民族国家奠定合法性的法理学。这样一种颇有气势的学术构想与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中提出的确立中国法学学术的主体性的观点不谋而合,昭示着中国法学家已经努力从身份的迷失中走出来。

强世功所谓的“立法者”不是现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定者,而是指古典意义上的创建政体的立国者或者立法者,说到底就是国家政治的设计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者的法理学也就是关于国家的法律观和治理技术的学问,是宏大叙事的法理学,是“法律人政治家”的哲学。强世功强调法理学必须对民族命运有所担当,并非是大而无当的豪言壮语,国家作为法律主体需要奠定其合法性基础。法学界所热衷的“法律移植说”痴迷于技术层面上的改革,而忽略了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的思考。法律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法律与人们对生活世界的理解密切相关。法律的意义不是在法律自我封闭运行中产生的,如果脱离整个政治国家的建构,法律根本就无法自圆其说。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法理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苏联维辛斯基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影响,研究者过分强调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和文化解释、现代化模式的万能性,形成了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这种法律观是建立在法律无国界的假设和对英美法律制度的亲和的基础之上的。

在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中,“与国际接轨”几乎成了一种技术共识。确立了国际通例的权威之后,一旦偏离国际轨道就会被扣上保守主义的帽子。在法治语境中,人们似乎已经足够有耐性。其实,所谓“与国际接轨”,只不过是对常识的恢复和接近而已,这些基础性真理并不能包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只有形成自己的知识立场,才能使理论和实践富有建设性,而不是在复制和跟风之中疲惫不堪。法律不仅为人们提供一种利益平衡、纠纷化解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支持了一种成熟、理智的价值判断。法律既是一种现实需求,也是一种精神追求。如果我们只满足于用法律来应对现实中的各种麻烦,而不是从内心折服于法律的精神力量,就只能漂浮在法律的表层。无论是法学人、还是法律人,对法理的兴趣都是十分有限的,人们因为害怕被指责为“纸上谈兵”而对法理不予深究。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浅薄。

法律是治国之道,将法律从政治语境中剔除出来,单纯讨论纠纷的解决之类的具体问题,未必就是一种务实态度,人为割断法律与政治的联系,将法律提炼为一种精湛的技艺,通过制造法学知识壁垒,来建构一种话语霸权,最终会限制法学的眼界和关怀。国家治理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细节组成的。将“法律人”完全从“政治人”的角色剥离出来,是不可能的。不问政治,不谈国情,认为可以单纯靠法律信仰和法律技术来构建通往公平正义的法律帝国是虚幻的。这种以法律为中心的思考方式,激发了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热情,从佘祥林案件到重庆“钉子户”事件,人们关注着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追问着法律的强制力和公信力。法律的普适价值在回答这些“中国特色”的问题和矛盾时,不免面临尴尬。苏力对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完成国家治理对地方社会的渗透给予了充分同情和理解。一面是法律移植,一面是本土化,说到底还是中西之争的延续。而强世功则企图从法理学中找回国家,呼吁法律人承担起完善民族国家、构思文明国家的政治使命。这种构想不仅是一种话语实践,一种政治修辞,一种问题视角,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世界秩序和国家治理的参与精神。

强世功的本意不是将法律意识形态化,而是努力纠正将法律问题非政治化所带来的难题。宪法是现代国家中政治游戏的规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运行规则,宪法和法律奠定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使得国家权力得以正常运作,司法的正当性也必须放在国家治理的背景下来考察,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则在其中得以实现。强世功说:“宪法包含了人民对一个真正的人所能享有的自由状态的全部想象。”法治国家的理想图景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国家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归属。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公民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而且也与其对国家的尊重密不可分。法治启蒙的重要任务就是确立人们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法治是一项最高的国家福利。正如强世功所言:“国家主权不是外来强加的力量,而恰恰是个人自由的产物,它来自每个人身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意志,它是人民主权的法律表现。”可见,绕开“国家”来讨论法律问题和公民权利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立法者的法理学》,强世功著,三联书店2007年9月第一版,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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