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出版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

2008-05-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陈洁 我有话说

本报讯 新闻出版总署柳斌杰日前签署署长令,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施行。据资深业内人士估计,两规定将对中国出版现状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出版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

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正式规定了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等四大资格准入制度,此外,《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确定了“图书”的范围,不仅包括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还包括含有文字、图画的年历、月历、日历等。

规定明确了字典辞典、地图、中小学教材等“标准”作用的图书,将设立资格准入。其实,两年前总署已有相关文件,规定要获得辞书出版资格,出版社必须5年内没有受过处罚,并有5位以上经过总署资格培训的专职辞书编辑,其中一位具有高级职称。而近年来,各类工具书已经成为继教辅之后,利润最丰厚的出版类别。不仅抄袭问题非常严重,而且错误百出。规定强调,“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第二十七条),并对现在市场上出现较多的“一号多书”、连续出版物以书号出版期刊”等问题,给与了明确的禁止(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

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36条),并申明,对于“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或“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等情况,则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将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如果未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或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出版单位将面临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而要想获得中级职称,大专、本科和研究生学历者必须分别具有5年、3年和1年的出版社工作经历。这使得编辑培训变得重要,有些出版社不得不尝试“特约编辑+责任编辑”模式,由资历相对浅的特约编辑负责策划,而责任编辑负责审稿。

早在去年底的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就强调,建立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行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总署有关人员表示,两规定是新阶段、新形势下,新闻出版面对新问题,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对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和监管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推动新闻出版业实现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的坚实的法制保证。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