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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观念的比较阅读

2009-07-22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陈洁 我有话说

母校校庆,号召捐书,我乐得翻检旧书囊,不期挖掘出两本很很很老的书。《错案》和《折狱龟鉴》,前者是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的,第一版印了9万2,三年后加印1万,定价一块六,我一块钱买的。后者版本太糟糕,不说也罢。老实说,两本书从外观上看都不可爱,几乎没有设计,小32开,一副遭人唾弃的穷酸样。我纯属无聊,

才假装不以貌取书,耐着性子看下去。

《错案》是法国一位资深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的,结合案例分析司法中导致错案的各种原因:被告的不佳表现、证人的欺骗、鉴定错误、法官错误裁判等。《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编的,收录了395个案例,分作“议罪”、“察盗”等八卷。没想到,两本书交错着读,倒能读出很多意趣来,一如豆腐与花生同嚼,有火腿之味。

两本书一个成于上世纪后半叶的法国,一个在古代中国,但言及法律,竟能相通。可见判案无论古今中外,都不外乎侦查破案、法庭审讯、司法鉴定、人证物证、定罪量刑、辨诬雪冤等问题。遇到的问题也是一样的:刑讯逼供、伪证、死因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有趣的是,古今中外法律的基本原则几乎是一样的:正义、公平、发现事实真相。《错案》反复强调的不过几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在刑事方面没有不加明文规定的刑罚(意思是,凡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都是许可的);越是限时破案、限时审判的案例越容易错判;刑侦要基于对人性深刻而实事求是的洞察等。《折狱龟鉴》也说“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这个“情”不是儒家那样理想化的人性和人情,而是真实、客观的人性,如分析官吏造成冤狱的原因多为“应命”“逃责”“希赏”三类,并专门有“鞠情”一部分。《错案》自始至终最强调的一点,是“怀疑应对被告有利”,即现在广为人知的无罪推定,并直言“让一个罪犯获释,比惩罚了一个无辜者要强百倍”。而《折狱龟鉴》特意以“释冤”为第一、二卷,第三卷“辨诬”,其用意也是“人之负冤,多因疑似”,所以“释冤”“辨诬”才是法律第一要义,“核奸”“察贼”倒在其次。“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几次申明“《舜典》钦恤之义”、“《易》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用意一也。

最令人动容的,是两本书都透露出的那种专业的法律立场和职业精神。《错案》中例举了一些案例,比如著名的德雷弗斯事件,以及二战后对叛国者的审判,其实都远远超过了法律范畴,成为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但勒内坚持就事论事,从行文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他的叙述和议论都有非常严格的自律和自制,绝不越出自己的专业领域胡乱说话。德雷弗斯事件,只说字迹鉴定的不可靠、以及伪证,绝不讨论反犹问题;叛国罪,只讨论量刑公正,不论及民族感情和历史恩仇。我想,在种族和战争问题上,勒内未必没有自己的看法,但他清楚自己的领域和边界,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的骄傲和自持。

我一贯认为中国文化基因中缺乏专业界限和职业精神,只要当了官,就变得什么都知道了,什么领域都敢说话,什么事都敢管,完全没有“界限”概念。此论庶几是有道理的。但是从《折狱龟鉴》中也可以发现问题还有另外的一面。

武则天朝,有人告驸马谋反,证据是驸马杀妾,由御史奉命查办。武皇帝对刑事案件不感兴趣,要的是谋反证据。御史却坚持在刑侦层面上论事,惹得皇上大怒。御史昂然对曰:“陛下委臣推事,必须实状。若顺旨妄族平人,岂法官所守?”还是这个武则天,要杀一个被诬陷的僧人,监察御史说:“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圣旨哉?”唐德宗时,一桩抢劫案惊动了圣上,御史汇报情况时,皇上几次呵斥“滚出去”、“现在就滚”,御史站直了,说“臣以御史按狱,知冤不得尽辞,是无容复见陛下”。说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圣旨比天大,其实不尽然,凛然的“法官所守”,就是要在强大的皇权面前、从政治权争中,为法律争取“专业领域”和独立空间。法律的专业领域有排斥行政干预和政治干涉内在力量,而这种拒斥,还多少有理论依据,即所谓“以御史按狱”,中国古代不是没有分权,只是分得太不均衡。

一中一法,正好从两个侧面凸显了法令的“独立”,一方面,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外面再大的权力也不能染指。另一方面,是“非我领域不胡说”,不越界、不包打天下。如此专业和职业界限分明了,责权分明,分权独立,方可谓规与矩。当然,也不能过于美化中国古代的司法,从全书近400个案例来看,政治斗争、行政权赤裸裸决定司法决定的案例,至少和抗颜争取司法独立的一样多。而且,抗颜的事情几乎都集中在唐朝,而《折狱龟鉴》案例的时间跨度是从三国到宋。

当然,两书体现的法律观念也有些明显的不同。其一,是对于人情的态度。《折狱龟鉴》显然很考虑“人情”和“民愤大小”的因素,专门有“宥过”一卷,体现对“道德表现良好”的罪犯的宽大为怀,也有对民愤极大的案件从重处罚的例子。而《错案》则认为,舆论或许表达了公众意愿,但仍然是对法律的伤害,审判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顺从人情和舆论。“在发表看法前不与任何人联系,不凭怨恨或恶意,也不凭敬畏或温情,只根据罪行和辩护的理由,凭着良心和来自内心的想法,以正直、自由的人所应有的公允和坚定来判决。”

其二,同样是“释冤”,《错案》行文很谨慎,不枝不蔓,论事不论人,对那些做出错误判断的法官、给出错误信息导致错案的证人、法医、鉴定人等,都表示了极大的理解、尊重和敬意。全书侧重的是,人都可能犯错误,永远都会有错案,重要的是要找出原因,以后尽量避免就好了。而在《折狱龟鉴》里,一个案件释冤之后,当事人昭雪平反往往倒在其次,重点总是判错案的官员被降职或罢黜,判案正确的官员不是升官,就是获得民众拥戴。逻辑是,既然为官一方,就不应该犯错,以致冤屈了自己的子民。

其三,还是“释冤”的问题,《错案》强调那些在错案中(如轰动一时的“里昂信使案”)被误杀误判的人,即使获得再多的赔偿也无可厚非。书中还详细分析了巨额赔偿的合理性:除了经济损失,赔偿还包括当事人本来可能的人生发展、精神痛苦的“价值”、美容损失(无论已婚妇女还是男人)、娱乐功能的损失(对于当代人来说,失去体育和娱乐的快乐就是最重要的损失)等。而《折狱龟鉴》透露出的信息是:一个人但凡惹上了官司,总有自己行为不检点之处,或多或少受点苦头也是应该的,最后案情结了,释放了事。这点不同从一个小细节可以看出,在《错案》一书中,阐释无罪推定原则的地方,翻译用的却是现在已经废弃的“嫌疑犯”一词,仅仅因“嫌疑”而成为“犯人”,这本身就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记住,这是一本1984年翻译出版的书。被害人即使完全是“无妄之灾”,那么遇到好官给你昭雪,也是你命好,你当感恩戴德,再不可怨天尤人。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其实也有类似于今天“司法赔偿”的“补偿”。真相大白后,“坏人”一方的钱财,一部分充公,一部分就可能赏给被害人。也有时候,判案官会自行“优恤被枉之家”。但这个“优恤”没有定制,完全取决于涉案金额大小和判案官员的意志,财政上怎么走账,书中也没有交代。

另一个好玩的,是看“老书”独有的趣味:处处能碰到历史的痕迹。《错案》前面有“译者的话”,特别交代“必须指出,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作者的观点未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学的局限。相信广大读者对此是会鉴别的”。《折狱龟鉴》是1993年的版本,序言申明该书“摆脱不掉封建时代的束缚而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其历史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就需要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继承文化遗产……”讨论“时代烙印”的“时代烙印”,是不是很有趣?

从老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历史的进步。《折狱龟鉴》里还正经八百有以算卦、“天打雷劈”等现象来破案的,可见今日法律之科学进步。在有DNA亲子鉴定之前,《错案》时的法国法律规定,除非丈夫能够证明他那段时间没有与妻子同居(比如远行在外),否则,凡是婚姻续存期间受孕的孩子,其父亲就是丈夫,换言之,丈夫即使明知妻子外遇受孕也没办法。而《折狱龟鉴》提供了两个亲子鉴定方法:一是老来所得之子,怕冷,而且“日中无影”,有疑问的可让小孩子站在太阳下,没有影子的,就是老父亲的亲生子。第二种办法,是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直系亲属的血渗进去,有过性关系的血渗一半,外人的血流走。看看,这些都算什么!

我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也少兴趣。印象中,也很少有法律类的畅销书。法律形诸文字,似乎只停留在“专业书籍”和“小报噱头”两个极端,不是那些望而生畏的名词术语,就是“凶杀”“喋血”“情变”之流。但无意中翻看的两本书里,委实都可爱得紧。在西方的分权理论中,与法律相关的独占三分之二,想来法律是国家大事。掩卷不免祈盼,出版界何不再贡献些法律类好玩的书,既启民智,也不愁畅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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