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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淑敏状告某中学擅用《红处方》二审胜诉

2009-10-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方文国 我有话说
本报讯 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在教育系统获得保护?教育系统的使用究竟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近期,作家毕淑敏两次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推上法庭,经历一审、二审,毕淑敏的权益最终得到保护。此案是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仍属于侵权范畴的典型案例。它标志着中国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
利方面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

2008年4月,因为图书《红处方》未经许可即被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置于本校网站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使用,作家毕淑敏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了侵害,遂将该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停止侵权。2008年11月26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毕淑敏对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作为以教学为目的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在其网站上刊载《红处方》作品的宗旨是为充实本校网站数字图书馆的内容,为学校教学供本校特定教研人员提供阅读和下载使用,并非以传播作品和获利为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以此获取了利益,且被告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作品采取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必要保密措施,限定了使用作品的人员范围,未经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知领域产生损害事实的结果,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亦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一审的败诉,让作为著作权人的毕淑敏百思不得其解,“我觉得淮北中学无偿使用了我的作品,不但没有生出感谢这样的人之常情,反倒不采取保护措施,任由他人在网络上可以随意阅读我的作品,让我之前所做的版权保护努力完全付之东流。一个作家,不仅要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而战,而且也担承着社会的道义。如果任由这样的错误做法流传,就会败坏社会风气,让劳动者灰心丧气”。

于是,案件的焦点集中到教育系统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及对合理使用的准确界定;公证程序及证明效力、赔礼道歉方式是否适用于著作人身权侵权的救济方式等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认真分析解读,二审法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审中的公证效力、合理使用等的错误判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了最明确的回应,特别是在合理使用问题上,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限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即学校的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应限定于教师与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所进行现场教学,并且应为不超过课堂教学需要的少量复制,也不应对作者作品的市场传播带来损失。而被告实验中学将毕淑敏的涉案作品登载在网络上,不构成用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范畴,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至此,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一案得到终审:以教学为目的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在其网站上刊载非授权作品,供网络用户任意下载阅读和使用,即使非以传播作品和获利为目的,也应依法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得知终审结果后,毕淑敏感到很高兴,她告诉读书报:“我是一个有尊严的劳动者,我热爱自己的劳动,此案胜诉,让我多了一点乐观,对中国数字版权的保护,有了新的期待。”她特别强调,数字版权也是版权,希望社会可以尊重数字版权,保护权利人的合理利益,营造一个良好的维权氛围,严厉打击盗版。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处长吴安宁表示,此案属安徽省首例文学作品网络下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该案的终审宣判具有示范效应。吴安宁认为,随着数字出版在人们生活中的深入,全媒体出版的模式盛行起来,MP4、手机、家庭电视等,都支持电子书的阅读,因此电子书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高等院校、中小学校,都在加大网络化建设,开设“电子图书馆”,但有不少学校没有意识到未经版权人允许下载传播电子书是违法的。目前国内电子书侵权的例子越来越多,在很多人的意识中,电子图书不同于纸质作品,不享有版权,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电子书也应该先授权后传播,我们应保护权利人的合理利益,保护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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